关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调升的通知各部门
日期: 2011-05-25 14:33:39 阅读: 作者: 百途商旅网-国际部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调升的通知各部门:由于目前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上调,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改价格[ 2009 ] 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1年5月26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销售2011年5月26日(含)之后的航班,我公司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110元调整为140元。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婴儿姓名后面跟INF,客票类别栏填写FIN头等舱或YIN(经济舱)。三、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40元往返程收取8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70元往返程收取140元。儿童姓名后面跟CHD,客票类别栏填写FCH头等舱或YCH(经济舱);无人陪伴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客票类别栏填写FUM头等舱或YUM(经济舱);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姓名后跟DFM或DFP,客票类别栏填写FDF头等舱或YDF经济舱)。四、购买其它特殊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严格按照本通知条款3执行,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4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70元。客票类别栏填写按相应特殊舱位订座规定执行,但儿童姓名后面必须跟CHD(无陪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五、在2011年5月26日零时(不含)之前出的2011年5月26日(含)之后的航班客票,如要在2011年5月26日(含)之后进行变更,需按本通知标准补收燃油附加费。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电子商务部负责调整B2C系统燃油附加,并在四川航空官网上将上述燃油调升信息予以通告。2、各销售单位负责通知所辖代理人并做好旅客解释工作。 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张副总、张总监                                                  抄送:总经理工作部、财务部、客舱部、地服部 商委                                2011年5月25日印发

 

上一篇:四川康定机场4月28日复航 成都40分钟飞康定 下一篇:关于执行新的国航国内航线公布运价使用条件的通知